kaiyun官方-海南住房公积金装修房子怎么提取(条件+材料+入口)

  新闻资讯     |      2025-07-11 17:33

  /index.html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

  申请人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

  1.申请人家庭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本套房产为住房公积金或贴息除外);

  4.建造、翻建、大修外省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持有该房屋所在地的有效户籍、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在地是指该房产的地级市或直辖市所属行政辖区。

  2.线下办理(各市县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

  线.自发证日期起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造或翻建住房提供);

  线.自发证日期起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造或翻建住房提供);

  2.一年内的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住房提供)。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提供)。 4.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5.建造、翻建、大修外省自住住房的,提供建、翻、修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

  2.审核环节:经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重要业务信息未能联网查实的kaiyun官方,实行审批办结。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至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建造、翻建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建房支出且不超过1800元每平方米;大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大修支出且不超过900元每平方米。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驳回原因。

  1.建造、翻建、大修外省自住住房前一年内,申请人或其配偶任一方在房屋所在地已连续缴存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户籍、参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材料。

  2.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书发证已满一年,发证机关作出延期决定且建房人未办理过该自建房提取的,可自延长之日起一年内办理。3.非直系亲属、非夫妻关系共有的房产,申请人家庭可提取份额不超过其房产所占份额。4.业务核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等存疑的,申请人需配合提供相关交易流水等佐证材料。

  1.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人身份证件原件。2.非直系亲属的,提供公证委托书、人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专管员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人身份证件原件。

  4.人持虚假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被视作资金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委托人参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视情形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B级或C级管理。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办理。2.通过“跨省通办”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填写提供《“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办理结果及材料将通过业务平台传递至业务受理地,由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反馈。

  3.各项申请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联网获取的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无法查证的,由申请人协助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予以证实。

  四、本实施清单印发后,如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整政策,且调整后的政策与本实施清单存在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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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

  事项内容:申请人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

  1.申请人家庭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本套房产为住房公积金或贴息除外);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获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年内;3.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之日起一年内;

  4.建造、翻建、大修外省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持有该房屋所在地的有效户籍、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在地是指该房产的地级市或直辖市所属行政辖区。

  2.线下办理(各市县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

  线.自发证日期起一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造或翻建住房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提供)。 4.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5.建造、翻建、大修外省自住住房的,提供建、翻、修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

  2.审核环节:经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重要业务信息未能联网查实的,实行审批办结。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至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建造、翻建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建房支出且不超过1800元每平方米;大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大修支出且不超过900元每平方米。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驳回原因。

  1.建造、翻建、大修外省自住住房前一年内,申请人或其配偶任一方在房屋所在地已连续缴存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户籍、参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材料。

  2.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书发证已满一年,发证机关作出延期决定且建房人未办理过该自建房提取的,可自延长之日起一年内办理。3.非直系亲属、非夫妻关系共有的房产,申请人家庭可提取份额不超过其房产所占份额。4.业务核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等存疑的,申请人需配合提供相关交易流水等佐证材料。

  1.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人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专管员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人身份证件原件。

  4.人持虚假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被视作资金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委托人参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视情形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B级或C级管理。二、业务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办理。2.通过“跨省通办”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填写提供《“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办理结果及材料将通过业务平台传递至业务受理地,由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反馈。

  3.各项申请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联网获取的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无法查证的,由申请人协助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予以证实。

  四、本实施清单印发后,如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整政策,且调整后的政策与本实施清单存在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